注销流程
01、在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;
02、提交材料(3个工作日受理);
03、核准(3个工作日);
04、核准通知书;
05、送达通知书,现场领取或邮寄。
准备资料
- 01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、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、破产管理人的证明;
- 02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- 03清税证明(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,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);
- 04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,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;
- 05合伙企业依照《合伙企业法》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,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、解散裁判文书。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,提交被责令关闭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;
- 0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;
- 07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;
- 0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